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南水北调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货物”)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推行项目代建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设计(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所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经核准。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上报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南水北调规划注重生态保护和治污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了生态保护和治污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研究了东线第一期工程和中线第一期工程对长江口海水入侵影响、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东线治污规划。分析论证表明,不存在制约南水北调工程兴建的生态环境因素。
长江口海水入侵问题是因潮汐活动所致、长期存在的自然现象,也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从三条调水线路的情况分析,西线、中线工程由于有三峡工程、洞庭湖、鄱阳湖等一系列水库和湖泊的调节,对长江口海水入侵影响不大。东线工程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长江口的综合治理,可基本消除对长江口海水入侵的不利影响。另外,长江三峡工程建成运行后,在每年1~4月的枯水期,长江下游流量将增加1000~2000立方米每秒,可在较大程度上降低枯水期长江入海口海水入侵的可能性。
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的影响,可以通过兴建引江济汉工程、兴隆枢纽、部分闸站改造、局部航道整治四项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改善灌溉、航运和生态用水条件,减少这种不利影响,并将其控制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
在东线工程受水区、输水区及其相关水域内,将分别实施清水廊道工程、用水保障工程及水质改善工程。规划建设369项工程,总投资240亿元人民币,其中第一期工程为140亿元。为了保证东线工程的水质,总体规划还史无前例地把东线工程水污染的治理费用列入南水北调工程的总投入。
经治理后,输水干线和用水规划区的水质可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