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加拿大安大略省为洛瓦集团发放了向亚洲市场大规模供水的许可证,甚至有人提议从密歇根湖地区抽取地下水用于采矿。很明显,这些事情说明了北美五大湖现有的调水管理政策还存在许多漏洞。
五大湖执行委员会向国会介绍了目前五大湖的调水情况,东北与中西研究所也向国际联合委员会报导了这些情况。五大湖执行委员会于1999年9月向美国的商务代表提出要求,希望他们确保国际商贸协定不会对五大湖的资源保护造成危害。
当前的管理制度是由1986年和2000年的水资源保护条例确定的,除非得到五大湖地区8个州政府的共同许可,否则它对任何形式的跨流域调水和水资源出口都严格禁止。这8个州级政府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努力保护五大湖地区的水资源。
印地安那州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调水许可,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但是,如果得不到五大湖地区当地政府的共同许可,本州的法律规定不容许将五大湖流域内的水资源调往其它流域。然而,由于不需要任何形式的调水许可证,往往很难鉴别有些调水工程是否将流域内的水调往其它地区。
伊利诺斯州对五大湖流域调水工程的取水流量进行了严格限制。本州对水资源的分配采取不同级别的许可证发放制度,它优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运河航运用水、居民环境用水、商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它认为发放许可证是保护水资源的一种实用方法。
密歇根州没有对用水进行管制。但它要求公共供水部门和某些大型的用水单位,如热电厂和高尔夫球场等,提交用水报告。
明尼苏达州要求日用水量超过1万加仑或年用水量超过100万加仑的用户必须办理用水许可证。对于日输水量超过200万加仑的流域内调水工程必须得到立法部门和环境评估部门的许可。此外,对于五大湖地区日平均输水量超过500万加仑的调水工程,还必须得到本州政府和五大湖地区其它州和省政府的同意。
纽约州要求日用水量超过10万加仑的用户进行注册登记。纽约州正在与其它五大湖地区的州进行协商,要求每30天对日用水量超过10万加仑的新用户进行一次登记。此外,在流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水都必须得到本州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批准。
宾夕法尼亚州没有规定任何形式的用水许可和指示。
俄亥俄州要求日输水量超过10万加仑的输水设施的所有者必须在本州自然资源管理局对设备进行注册登记。本州也对地下水承压区进行了划分,对这些地区的用水量进行严格规定,超过限度的用水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威斯康星州要求日用水量超过10万加仑的用户必须上报。在流域内,日用水量超过200万加仑的用户必须办理许可证。日输水量超过500万加仑的调水需要征得五大湖地区其它各州的同意。
在2000年第106次国会期间,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对五大湖管理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权进行了调整,以便更好地管理五大湖地区的用水。五大湖管理部门因此对五大湖宪章进行修改。2001年的新增条款要求建立一套评审水资源出口和流域内水资源开发的新标准。根据这些条款,通过将各州和省的政策结合起来建立新的评判标准。2001年新增条款对五大湖取水和调水作了以下规定:(1)必须采取合理的水资源保护措施,(2)防止给五大湖水资源造成不良影响,(3)能够改善五大湖的资源环境。当然,如果水资源的开采对五大湖水域影响非常小,那可以另行考虑。
新增条款可以分两个步骤实现。第一步是将新定标准应用于那些按照水资源保护条例评审过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如果得到政府认可,政府将依照新标准对跨流域调水方案进行评审。预计政府有可能在五月份批准新增的条例。第二步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联邦立法机构的批准,确定一个制定取水标准的合作方案。各州政府和省政府必须在3年之内制定标准的草案。如果得到地方和联邦立法机构授权,新标准将作为五大湖流域及其以外地区的取水标准。现有的取水工程将会依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但如果这些工程需要扩建和增加取水量时,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来源: 水信息网 2003年7月20日 万五一 译